第11章 相鄰關系
規則11:相鄰關系人建房時,未充分考慮相鄰建筑物的安全,給相鄰方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新華日報社與南京華廈實業有限公司相鄰關系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1]
【裁判規則】
相鄰關系一方建房時,應充分考慮相鄰建筑物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但未作維護工程,即開始敞開式開挖,大量抽排地下水,致使相鄰另一方建筑物的地面沉降,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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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11:相鄰關系人建房時,未充分考慮相鄰建筑物的安全,給相鄰方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新華日報社與南京華廈實業有限公司相鄰關系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1]
【裁判規則】
相鄰關系一方建房時,應充分考慮相鄰建筑物的安全,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但未作維護工程,即開始敞開式開挖,大量抽排地下水,致使相鄰另一方建筑物的地面沉降,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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