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3年底,王×在擔任某鎮社會事務辦主任期間,伙同李× ×,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報、截留及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套取國家補助資金等,貪污公款人民幣327670元;另王×利用上述手段單獨貪污國家補助資金及慈善捐款人民幣136757.77元;李××單獨貪污國家補助資金人民幣15973元。一審法院認為:王×、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款,...
基本案情
2006年至2013年底,王×在擔任某鎮社會事務辦主任期間,伙同李× ×,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虛報、截留及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套取國家補助資金等,貪污公款人民幣327670元;另王×利用上述手段單獨貪污國家補助資金及慈善捐款人民幣136757.77元;李××單獨貪污國家補助資金人民幣15973元。一審法院認為:王×、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