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被告人朱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12月26日下午,江蘇省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14日16時許,被告人31歲的女子朱某某,在鎮江市丁卯橋路義烏小商品城公交站,登上駛向姚橋方向載有10余名乘客的211路公交車,并讓駕駛員40歲的女司機田某某帶物品至新區石橋公交站。遭拒絕后,朱某某隨即在車廂內尋找乘客幫助攜帶物品。期間,田某某在詢問朱某某是否下車無回應后,就發動公交車駛入道路。朱某某見狀,就用腳踢后門要求下車,未果后又沖到車頭用腳踢投幣箱,然后坐在駕駛員田某某身上搶奪方向盤。
田某某緊急制動,將車停在鎮江丁卯橋路與經九路十字路口的道路上,朱某某面對田某某坐在公交車方向盤上,用手擊打田某某頭部。 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