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中,兵民比例以以下分析為依據。
《岳麓秦簡》:“凡三鄉,其一鄉卒千人,一鄉七百人,一鄉五百人。”
《續后漢書·職官》:“凡縣戶五百以上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以上置四鄉”
據此,若抽取兵力兩千兩百人。設三鄉為六千六戶,即三戶養一士。再者,設三鄉八千八戶,即四戶養一士。
戰國《孫子兵法》講:“凡興師十萬,出征千里,百姓之費,公家之奉,日費千金。內處騷動,怠于通路,不得操事者,七十萬家。”
即當時為七戶養一士,不過當時糧食生產力等低下,又非大亂。僅作為參考即可。
統計分析結果驗證,理想概念下,若人口年齡平均分布,人口皆為0-60歲為前提。則男性人口約占總人口54%,那么所有20-40歲男性青壯勞動力即占總人口18%。
常態服兵役最大限度為不過半。直接抽走一半以上勞動力百姓活不成的。這個作為常識設想。
一戶為五口。綜合史料分析百姓最大承壓力大約為三戶養一士,即服兵役率大約在7%以下還屬于安穩態。與統計分析一致。
綜合各處調查。確立本書兵役背景,戶兵比為三比一致四比一之間。即十五到二十人養一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