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愛情的法庭,向誰尋求公平?題目雖然這么取,但眾所周知愛情是沒有“有法可依”這種說法的。婚姻倒是有,不過那已經是揉雜了經濟利益和人類繁衍使命的混合物,這種小混合物是社會大混合物的一小部分,社會通過條框使它穩定,從而使自己穩定。所以婚姻的價值太大,也太重要了,足夠影響一整個社會。而這種價值是愛情承受不住的,這也是它不配擁有社會條框的原因。
愛情無法擁有法律,只能向道德來尋求幫助。但道德比愛情更自我:愛情是兩個人的事,道德卻是一個人的事。每個人的道德標準都不一樣,即使口中呼吁社會同一標準,內心卻各自有一柄量尺,有時候甚至還要同別人的量尺較一較長短。這么一來,道德已經自顧不暇,沒有辦法幫助愛情。
那么失去了法律和道德的愛情,應該再次向誰尋求公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