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變化:
(1)強調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監管,核心一級資本要求從現行的2%提升至5%,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從4%提升至6%,總資本充足率維持在8%。(《巴塞爾協議III》核心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4.5%,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6%,總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核心一級資本職能通過利潤留存或增發股份獲得,傳統的可轉債將...
與2004年《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的變化:
(1)強調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監管,核心一級資本要求從現行的2%提升至5%,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從4%提升至6%,總資本充足率維持在8%。(《巴塞爾協議III》核心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4.5%,一級資本從4%提升到6%,總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核心一級資本職能通過利潤留存或增發股份獲得,傳統的可轉債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