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債權出質
規則18:受讓人簽約時明知受讓的標的債權已出質并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與讓與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1]
【裁判規則】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但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法...
規則18:受讓人簽約時明知受讓的標的債權已出質并未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與讓與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佛山市順德區太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廣東中鼎集團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1]
【裁判規則】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享有對抗受讓人的抗辯權,但不影響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債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