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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文學十六講

第五節:網絡文學作家簽約合同只存在自愿合法,不存在合理

網絡文學十六講 冷得像風 2312 2020-07-21 11:38:54

  網絡文學作家所熱議所說的全版權合同,其實很明晰,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項,而全版權合同,就是指的財產權的轉移或授權。一般情況來講,著作權人身權是不可能轉移或授權的,但如果是委托創作、職務創作行為,則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都歸委找人和職務行為所屬公司或機構所有,也只有這種特例情況下的作品,創作者本身,是可以沒有著作權的,而是完成職務和委托行為,一般按照《合同法》領取勞動報酬就可以了。

  文學,包括網絡文學領域,當然也存在委托創作和職務創作行為,這一類,你是無法談著作權的,所以,我們這里不講這種特例的情況,只講一般通常情況:也即是創作者,把屬于自己完整著作權的作品,授權給網站或其他版權機構(比如出版社出版公司影視公司)的情況。

  第一,文學具備公益行,但文學卻不是公益的,文學公司,更不是公益公司。

  如果一個文學創作者,只是想讓自己的作品,寫出來,有人看,其實,當前的展示渠道,挺多的。

  比如,你大可以注則一個自媒體號,詩歌、散文、劇本、小說,甚至無法體裁歸類的,只要你的作品,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良知,那么,你大可以發布展示,無人限制你。

  但是,網絡文學網站和背后具體的網絡文學公司,它不是公益平臺,而是商業閱讀平臺,在法律規定和道德良知這個線上,符合它公司和網站要求的作品,你才能發表,甚至簽約。

  這個跟你向報刊雜志投稿,那是一樣的,不是你投稿,就得用你。而是,你除了符合法律規定和道德良知,你得符合人家報刊雜志和網絡文學網站的用稿要求啊。

  而現在的用稿要求,市場行,無疑是考驗的重中之重。

  第二,沒有任何一家正規注冊的網絡文學網站或者公司,會要求正常簽約的作者,把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全部授權給網站或公司,這樣的合同,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

  最高限度,只是著作權財產權的永久授權,直到法律規定的版權期限為止,也就是作者死后50年。

  如果說,創作者是那極少部分的委托創作或者職務創作行為,勞務合同簽了,勞動報酬你領了,你再來主張作品著作權,這個行為,真有點兒無恥了。這個,我們在一開頭,就說過了,不在我們討論的話題范圍內。

  實際生活中,職務創作的行為,也確實挺多的,但事后,又來主張著作權的,真少見,見一個,都是奇葩,為人所不齒的。

  第三,網絡文學行業不存在什么“制式合同”,只存在著作權財產權授權或轉讓合同。

  國家法律規定,行業機構的指導,網絡文學行業本身的約定俗成,那只能約定了創作者,或者說具體一部分作品,創作者擁有哪些權利,也就是現在的著作權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共計17條。

  網站文學網站的合同升級,是根據這個市場的變化,而不斷改進來的,15年前,網絡文學唯一的賺QIAN途徑,就是數字DING閱,所以,15年前簽約,只簽數字版權,是沒問題的。但后來,先繼在出版、漫畫動漫、游戲、影視、周邊和海外等領域,具備一定的賺QIAN能力,而且,光靠數字,實質上已經無法支撐網絡文學網站的業務。

  所以,網絡文學作品合同約定的版權,逐漸擴大到這6個類別,也就是逐漸覆蓋了著作權財產權全部13條。

  作為網絡文學網站,他要運營作品,就需要這么授權,否則,它無法在數字、出版、漫畫動漫、游戲、影視、周邊和海外等這整個產業鏈,運營一部作品。

  所以,你不能認為,網站要求簽全版權合同,就是霸WANG條約,這個有點兒過度解讀了。

  第四,文學,包括網絡文學在內,還是一個市場行為。

  市場行為,就要回歸市場,合同簽約,只存在自愿合法,不存在合理。網絡文學網站,需要作的是,把QUAN勤、福LI、品XUAN、推JIE等輔助作家成長的福LI體系,完善并堅持下來,以持續不斷的息引更多文學愛好者,投入到文學創作當中。

  那種不斷呼吁,網站應該只簽數字版權,剩下的版權,應該全部在作者手中的呼聲,其實就是攪和的行為。

  文學作品的運營,是一個公司集付出人力、物力、資源、金錢、時間等綜合在內的全力過程,只簽數字版權,你讓公司怎么給你運營,難道說,功勞苦功錢全給你投入了,最好的收YI,全歸作者,公司一分也沒有。

  這種可能行,別說忠國,你放眼世界二百多個國家和地區,哪里都不可能存在的。

  國家行政部門和行業機構,只能制定法則,規定著作權有哪些權利,簽署合同自愿合法。它不可能指導,一本書怎么簽。

  這個簽,還得歸結到市場行為上來。

  保持作品著作權的完整行,對作者來講,很重要;但對簽約這部作品的公司來講,保持著作權財產權的完整行,也異常重要。

  因為:作者,靠作品來生活不現實,而且,真相是,靠作品生活的作者,萬中無一;但網絡文學公司,包括出版社和出版單位在內,要靠運營作品來經營,來生存。你沒有著作權財產權,談何運營和生存呢?

  第五,侵權行為。

  個案要個案處理,不要以偏概全,說所有網站簽約合同,都是侵權。難道,一只狗咬了人,就要把所有狗,都打死嗎?那肯定不是,你要處理那只咬人的狗。

  誰侵權,你處理誰;而不是禁止正常的版權授權和轉移行為。

  其他想說的話:我想起一個案例:A向BJIE錢,約定了年LI12%;然后,A還錢的時候,只還了BEN錢和9%的LI,B不同意,執意要12%。然后,A不同意,說B是放GAOLIDAI的,然后還要起訴B,B無奈,也起訴A。并案處理,結果怎么著,法院支持B訴求。因為,MIN間借DAI,最高保護年LI24%的。

  所以,不管是傳統作家,還是網絡文學作家,跟公司簽約,著作權財產權授權和轉移,從1天(當然,實際上不可能,最少也是3-5年)到法律規定版權保護期截止(創作者死后50年),都是合法合理的。這是市場化的一個行為,著作權人身權的轉移和授權根本不存在,只存在著作權財產權的轉移和授權。

  目前看來,有些人在故意混淆這兩個概念了,將著作權財產權的轉移和授權,直接說成全版權(或者全部著作權)轉移和授權,這種用心,是別有用心,損害網絡文學行業的行為,居心很惡。(作者:董江波,筆名冷得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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