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書燦一再抓捏閔父的胳膊,閔父也明白兒子是很多話沒有說明白,只好因為土地要被租賃的事情生悶氣。
周書燦見閔父未出聲,以他這一段時間對閔父的了解,知道閔父不是沒聽明白,就是在生氣。
繼續說:“父,您想想啊,我們家這點人口怎么夠呢?我們還要大量的買人呢。還有,我們要蓋城墻,這人手更不夠了。父,您說的仲子家,他們家到底有多少人?他們家的奴隸會不會繼續賣呢?父,您有空了還要去轉轉呢。”
“嗯。”
閔父沒好氣的側身背對著兒子,不想就這些話題再說下去,等以后有機會了再問問兒子,看看這又是什么幺蛾子。
周書燦明白閔父這是又生氣不想理他了,他是真的不能理解,閔父對土地為什么這般的執著。開墾出來的土地,又不可能閔家自己種,為什么就不能把土地租給邑民,當個悠閑的地主呢?更何況閔家還有很多的工礦手工制作,那樣都后閔父忙活的,哪一樣將來都比種地收益大很多。
還有閔父不能接受般的重工待遇,一直是變了法的想去掉。般都是閔父老婆了,怎么閔父還不能容忍般擁有私產?周書燦是百思不得其解,般在閔父的認識里,算不算他的老婆呢?
不過好像有一點,這是周書燦從他的書本上知道的,春秋時代的人,并沒有什么女子從一而終的觀念,也沒有要求女子必須遵守的三從四德,不管是在男子還是在女子的觀念里,不存在兩個人結婚彼此必須忠誠這一點。甚至于還存在有學術界有爭議的“長女不嫁”的習俗。
長女不嫁是漢族民間婚嫁古俗,從春秋至清代流行于齊故治地區。
《漢書·地理志》:“始,桓公兄襄公淫亂,姑姊妹不嫁。于是,合國中民家長女不得嫁,各曰巫兒,為家主祠。嫁者不利其家,民至今以為俗。”
這種風俗源于襄公淫亂之說,恐不足信,因為當時這是母系氏族社會的文化殘跡。
關于齊國的“長女不嫁”,各種爭論不斷。這跟先秦時代的社會財產和行為意識有關系,并不涉及到后世人們認為的“倫常”問題。
一、為了家族財產不出家族有收娶后母、伯母為妻的“收繼制”。收繼制也稱“報收繼婚”。
寡居的婦人可由其亡夫的親屬收娶為妻。其中兒子收娶亡父除生母外的妻妾叫“zheng(字庫沒有這個字,上半部是丞,下半部是四點)”,侄子收娶伯母或嬸娘為妻,叫“報”。
“zheng”在《左傳》中,共有五件:桓公十六年,衛宣公話——父妾夷姜而生急子;莊公二十八年,晉獻公——父妾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閔公二年,衛公子——頑父妻宣姜生齊子、衛戴公、衛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僖公十五年,晉惠公——丞父次妃賈君;成公二年,楚黑——要父連尹襄老繼室夏姬。
“報”見于《左傳》的只有一事:宣公三年,鄭文公——報叔父子儀之妻陳媯而生子華、子臧。
二,是血族的內婚制,即群婚中的血緣婚,是同一血族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的婚姻。
傳說中的伏羲、女媧就是兄妹結為夫婦。
《詩經》時代,當社會結構從氏族社會走進階層性的社會,血緣的內婚制已基本上瓦解,而較落后的蠻夷之國中的貴族,仍將它經過適當的變異而保存下來,貴族中的同父異母兄姊可結為夫妻,這是社會發展不平衡性的一個表現。
《齊風》中的《南山》、《敝笱》、《載驅》,就是這一特殊婚俗的反映,從詩中可以看出齊襄公與其同父異母妹魯桓公夫人文姜間的戀情。
由于歷代很多研究《詩經》與《春秋》的學者忽視了齊國的特殊婚俗,便把他們看成是文明社會的兄妹淫亂。
齊處古東夷之地,不僅當地居民是東夷人,齊的始封者姜尚也是“東夷之士”。
姜尚受封之后“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多歸齊”,保存了齊的夷風夷俗,到漢代夷風猶存。
“太公望封于營丘,地舄鹵,人民寡,于是太公勸其女功,極技巧,通魚鹽,則人物歸之”。
由于齊的土壤鹽堿很重,不便發展農業,所以齊的統治者把手工業作為立國之本。一方面利用天然環境,鼓勵農業和鹽業;另一方面組織婦女從事織作和織品加工,從而使齊富強起來。
由于統治者的提倡,齊國婦女參加勞動是很普遍的,并且齊國婦女的勞動力抵得過男子。她們由勞動所得的收入絕不低于男子,經濟上能取得獨立,因此她們不用靠夫家養活,就有不出嫁的習俗和自由。
齊國的長女不嫁是當時的婚俗,其原因是她們有能力養活自己,決非齊襄公為了替自己和文姜淫亂,造輿論而下的行政令而造成的。
齊國長女不嫁,并非是禁欲。“臣鄰人之女,設為不嫁,行年三十,而有七子。不嫁則不嫁,然嫁過畢矣。”
齊國的婦女有獨立自主的能力,則對出嫁的事,就無所謂了。其次,齊國的性觀念比較開放,不但未婚女子,就是已婚婦女,包括貴族婦女也敢于放縱起來,夫婦雙方對貞操看得都很淡。
據《戰國策●齊策四》記載:孟嘗君舍人有與君之夫人相愛者。或以問孟嘗君曰:“為君舍人而內與夫人相愛者,亦甚不義矣,君其殺之!”
君曰:“睹貌而相悅者,人之情也。其錯之,勿言也!”
孟嘗君對這件事的處理太慷慨,太大方了。這么大膽的言論在正史中是找不到的,但事情發生在齊國,就知道這個意識形態有一定的社會基礎。
三、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原始社會初期是亂婚時代,不分輩行,生活于本能自然狀態之中。研究婚俗應從群婚時代開始。群婚時代分為血緣婚、亞血緣婚、對偶婚三個不同階段。
具體到《詩經》所反映的時代,周繼商而立國,雖然商朝是較發達的奴隸制國家,但它畢竟去古未遠,社會制度、婚俗習慣的原始狀態未除。
從成湯至康丁十三代,王位皆是兄終弟及,這就是母權制繼承法的表現。從易州銅兵人上的商人譜諜銘文來看,祖父及祖父兄弟皆概稱祖,父親及父親兄弟皆概稱父,無伯、仲、叔、季的區別,這又是“亞血緣婚”的反映。
在《詩經》時代,其主流還是一夫一妻制和媵妾制。
“群婚制”在周武王之后就基本上消失了。后世學者總是竭力回避掩蓋,認為承認群婚有辱祖先,是違反禮教的行為。
“內婚制”也只存在于春秋初葉的楚、齊等蠻夷之國,并且到了春秋中后期,已經消失。
“收繼制”流行于春秋時代以前,春秋前期只是它的尾聲,被看成是亂倫行為,前五世紀初已絕跡。到了春秋中后期,以上婚制在漢族都已很少見到。
因此,后代很多學者在為反映這些婚姻制度的詩篇作序或注疏時,就不免回避、掩蓋或咒罵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