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其兄徐×任某縣縣委書記職務的影響力,在為戴某、劉某、徐某等人在承接工程、安排工作、提干提拔、調整工作崗位等過程中計收受人民幣490000元,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贓款人民幣450255.04元。公訴機關指控徐××于2008年下半年,收受個體工程戶祁某為請其找時任該縣水利局局長陸某幫忙投標承...
基本案情
徐××于2010年至2013年期間,利用其兄徐×任某縣縣委書記職務的影響力,在為戴某、劉某、徐某等人在承接工程、安排工作、提干提拔、調整工作崗位等過程中計收受人民幣490000元,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贓款人民幣450255.04元。公訴機關指控徐××于2008年下半年,收受個體工程戶祁某為請其找時任該縣水利局局長陸某幫忙投標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