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3)
第七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第七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防止其發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
第七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被隱匿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有關設施、設備、物品。
第七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監督尾礦庫運營、管理單位履行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定義務,防止其發生可能污染土壤的事故;地方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