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情報法(3)
第二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國家情報工...
第二十六條 國家情報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嚴格的監督和安全審查制度,對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和紀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安全審查。
第二十七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對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有權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國家情報工...